六法全書
六法全書是現時中華民國、大韓民國(육법/六法)及日本(六法/ろっぽう)對常用法律工具書普遍採用的名稱。因其內容包含常用的六類法律,故謂「六法全書」。最早由日本明治時代學者箕作麟祥根據歐美法律提出「六法」這個概念,然後傳到東亞各國。亦稱《六法大全》,是國民政府主要法規匯編,仿效歐洲大陸法律體系,由憲法、民法、商法、刑法、民事訴訟法、刑事訴訟法等六部輯成。1949年2月,中國共產黨在其控制區內廢除了六法典。 近代世界法律有兩大法系,英美法系,以英、美為代表;大陸法系,以法、德為代表,日本和當時的中國的”六法”均屬之;兩大法系在全世界的影響,大致各佔一半。大陸法系國家的基本法律制度,都可以簡稱”六法”,因此,”六法全書”的名稱,實際上涵蓋了世界上半數以上的國家,甚至蘇聯的立法也可以包括在內。 在日本,關於”六法全書”來源的說法也有很多。另外一種說法是:明治初年僅有五法一說,六法的說法是從東方的傳統延伸過來的。” 我國的法律受到法國法的影響,明治初期有法國五法之說。順便指出,明治9年近藤圭造抄譯《法蘭西五法略》公開出版,五法這一用語出現了,但是並沒有六法這一詞。‘六法全書’的由來雖然無法確定,但是東亞自古以來‘六’有東南西北上下的意思,而且,東亞最早的成文法之一《唐律疏議》卷一引用的李悝《法經六篇》就分為六部分,《周禮》的六官(天地春夏秋冬),《唐六典》等等,六法可能就是從這個東方的傳統延伸來的。” 最早的日本《六法全書》的譯本是光緒三十三年,即1907年商務印書館編譯所編譯的《新譯日本法規大全》,該書是日本《六法全書》的全譯本,共80冊。為方便讀者閱讀該書,錢恂、董鴻兩人詳細注釋了其中難懂的名詞,編撰了《日本法規大全解字》,作為該書的附錄,後單獨出版。至1911年,該書已出到第16版,名為《日本六法全書》。《六法全書》的說法自此開始。 中國近代的”六法全書”體系的形成經歷了三個時期:晚清修律時期、國民政府成立時期、國民政府時期,日臻成熟。中共國成立前夕,廢除”六法全書”,之後又對”六法全書”進行了嚴厲的批判,引進蘇聯法律。 《六法全書》,原指“憲法”、“刑法”、“民法”、“商法”、“刑事訴訟法”、“民事訴訟法”的六法。中華民國《六法全書》的立法框架,屬典型的“大陸法系”的成文法典,不過其主要的特點之一,是實行民商分立的體例。 “英美法系”國家立法的主要特點,是實行案例法體...